关于下达2012年新疆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计划的通知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新教基〔2012〕7号
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,各地、州、市教育局:
根据《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(新教基〔2007〕4号)、《关于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的若干意见》(新教基〔2007〕34号)精神,我厅研究确定了2012年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计划(见附件),现下达给各地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、州、市教育局要将经自治区批准的跨地区招生计划,纳入当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,列入当地中考第一批次志愿填报序列和《中考招生指南》。报考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权利,不得限制考生报考跨地区招生学校。
二、跨地区招生的录取工作,必须尊重考生的志愿,坚持“全面考核、择优录取”和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的原则。
三、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,并经过我厅批准。对于其他擅自跨地区招生的学校,各地要坚决予以制止,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厅基础教育处反映。违规跨地区招生录取的学生,一经查实,将退回生源地,并全疆通报批评违规招生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。
四、国家“西部开发助学工程”高中“宏志班”的招生计划另文下达。
联系 人:刘 灏 王缨
联系电话:0991-7606286 7606287
附件:2012年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计划表
二○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